在耐火澆筑料的生產中,采用水泥或液體結合劑時,可分裝或直接發運到用戶,但必須注明其保質期和用量;黏土結合和低水泥系列等耐火澆筑料,其水泥也是分裝的。若水泥過期,便于更換。如在3個月保存期內使用,也應混裝。 在耐火澆筑料的配料之前,應對耐火原料、水泥結合劑和外加物等材料,進行化學分析和物理性能檢驗;破粉碎后的耐火骨料和細磨后的耐火粉料,應進行化學分析、篩分和細度的檢驗。
耐火澆筑料的生產配合比,每當其原料和生產工藝等因素有變動時,必須經過試驗達到技術要求后,方可生產;新品種耐火澆筑料的生產,其配合比也應當復驗;在耐火澆筑料生產時,應檢驗其顆粒級配,如不符合技術要求時,應及時調整;每批耐火澆筑料的成品,應按技術要求,進行性能測定,并出據質保單和施工技術要求,一并發至用戶。